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通则》和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信用担保机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单位自愿发起组建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条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按期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需上报会计资料。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现金使用范围
协会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补助;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五)秘书长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借款和核销审批管理
(一)协会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都实行秘书长签字批准、财务负责人复核、出纳员付款制度。
(二)工作人员公出借款程序:
1、经办人需要预支借款费用时,须到出纳人员手中领取 “借款单”,填写好借款单后,先由专职副秘书长签字,再报秘书长签批。
经办人员无特殊原因原借款未还清或未报账前,不得再借。
2、经办人申请费用报销时,由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由专职副秘书长审核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由秘书长签字审批,最后交出纳人员予以报销。
财务人员主要审核票据的合规性,票据粘贴齐整,数额书写正确。
3、其他款项支付时,经办人员需填写“付款申请单”,审批程序同上。
第七条 现金收支的管理
(一)协会除存放必要的备用金外,对于超出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私自存放,不得自行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
(二)财务部门从银行提取或送存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时,应有两人同往,并有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三)收付现金应填写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支付。对于内容不全、手续不齐备,数额上有差错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并要求补齐手续或更正后再行办理结算。
(四)现金收付,双方应当面点清,以防止出现差错。如果不按照规定办理,事后发生短缺时,应自负其责。
(五)现金收付后,出纳人员要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并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
(六)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和发生业务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七)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现金收支日报表”,并由会计进行确认签字,以备查询。
第八条 现金盘点清查的管理
(一)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应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和库存现金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短缺或溢余时,应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和协会领导,不准私自处理。
(二)财务负责人对现金管理负有监管责任。财务负责人至少应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和清理,出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银行账户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开设和使用,协会只能在基本账户提取现金。
(二)银行账户只供本协会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三)银行账户预留的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保管,法人名章由出纳员保管。
(四)银行存款日记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出纳人员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生未达账项,应做出“银行余额调节表”。
(五)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银行存款收付日报表”,并由会计签字确认,以备查询。
第十条 相关票据的管理
(一)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按规定分别建立登记备查簿,并按顺序号登记。
(二)领用支票需由经办人填写单据,写明日期、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使用。财务部门不得签发空白和远期支票。领用人员如事先不能确定金额、收款单位等要由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领用人应于3日内报账,特殊情况需经秘书长批准。
(三)领用人支票遗失视为领用人责任事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四)支票只用于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不准作为抵押使用。
(五)财务部门负责各种发票收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和使用。对发票收据要视同支票严格登记、防止散失、发现缺页、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六)财务部门应设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备查簿,并由专人管理。
(七)客户发生发票收据丢失,需持单位介绍信(写明业务发生时间、业务内容、金额、未报账等内容)经协会经办人员出具原发票收据存根后,由财务部门在客户所持介绍信上加盖“收讫”财务专用章,以此作为发票使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计算机网络设备、办公用计算机、复印机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不属于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综合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分类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营业用房 30年
(二)交通运输设备 5年
(三)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5年
(四)通讯设备、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 5年
第十四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办公室和财务资产管理部共同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财务资产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费用。
费用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房租费、汽车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公杂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培训费、会议费、诉讼费、咨询费、审计费等。
(一)人员工资是指秘书处专职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出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三)汽车费是指协会正常用车所发生的汽油费、停车过桥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协会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五)业务宣传费指协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六)办公费指协会购买办公用品所发生费用。
(七)公杂费指电话费、误餐费、邮费等费用支出。
(八)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掌握使用。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九)劳动保险费是指按规定提取的养老保险金、大病统筹等。
(十)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十一)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培训费是指对省信用担保协会会员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本单位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进行的业务培训而发生的培训费用。
(十三)会议费是指协会召开的各类会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十四)审计费是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五)咨询费是指协会聘有关方面专家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第十七条 协会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五章 收 入
第十八条 协会收入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九条 协会取得的收入,应交由财会人员统一存入协会账户,出具统一发票,不得中途截留或挪作他用。发生钱款、发票丢失,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协会应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月、季、年向相关部门及理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报告每年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办法经省信用担保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由省信用担保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