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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用担保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09-04-23
 黑龙江省信用担保协会
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加入协会的基本条件
    1、黑龙江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担保公司或中心,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
    2、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本会的章程;
    4、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5、申请入会的担保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认缴会费;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5、协会发起人单位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有关信息服务;
    3、优先享受协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税收减免、风险补偿等政策,优先享受协会组织的咨询、培训、国内外考察、业务合作等活动;
    4、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5、有权向本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寻求合作机会;
    6、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担保会员自律规范,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2、积极向本会反映担保行业各种信息,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基本义务的工作;
    4、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5、向本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本会秘密。
五.退会或除名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六、会费收缴
 常务副会长单位30000/年,副会长单位10000/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年,理事单位2000/年,一般会员单位1000/年。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新会员入会时缴纳上一年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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