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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用担保协会自律公约
发表日期:2009-04-24
黑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黑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完善信用担保从业行为,维护信用担保市场秩序,保护信用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以及信用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担保公司或中心;信用担保从业人员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或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金融、融资担保有关制度。恪守行业自律的基本理念:廉洁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团结创新。
第四条  全省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建设诚信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打造诚信品牌,既要成为全社会信用的表率,又要带动社会诚信,提升企业信用程度,培育企业自我融资能力。
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合作业务,着力创造担保机构、银行、中小企业、社会多方共赢的和谐局面。
    第六条  积极倡导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实现共同发展。
    第七条  全省信用担保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担保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诋毁、贬损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声誉;
     二、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企业、个人和社会;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或方式,恶意竞争,垄断担保业务,干扰其他担保机构的正常业务工作;
     四、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五、串通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恶意骗保;
     六、擅自超范围、超额度开展担保业务。
    第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九条  黑龙江省信用担保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接受全省信用担保机构自律情况的投诉。
第十条  全省信用担保机构要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对违反本公约的担保机构及从业人员,其他担保机构及个人有权向省信用担保协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或建议同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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